要约申报操作(要约邀请与要约)
作者:李加涛 发布时间:2022-04-04 18:45:45 点赞:次
1.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在招投标活动中所支出的费用2700元部分,只有公证费300元可认为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其余均是原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正常开支。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并不超越承诺期限,该租赁合同成立。
2.2003年8月28日,蓝天公司发出《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并于2003年9月1日公证送达通达公司。
3.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4.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一、要约申报操作(要约邀请与要约),要怎样区分
1.这些费用时并不能相信其定会中标,且都属被告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不予承担的费用范围。
2.现蓝天公司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已经作出了承诺,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故而请求履行其与通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南海二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的个别成本,其以此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二、要约申报操作(要约邀请与要约),怎么做评价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不能因为合同的订立没有经过招标投标而认定合同无效,即使有些规章、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通达公司则认为,《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仅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即便认为其系要约,蓝天公司的承诺也已经构成承诺迟延,故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不成立。蓝天公司收悉该函后未作表示。投标价低于成本价,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