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
作者:宛雨泽 发布时间:2022-04-06 13:01:43 点赞:次
1.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本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第五条州、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注册登记时间:全省注册登记时间是2016年5月4日至11月30日,州、市、县级登记时间由各地自定,各地必须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注册登记工作。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
3.第十九条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4.第五章继续教育机构第二十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第三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云南省会计从业(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如何开始阐述
1.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及时变更、补充持证人员信息,包括在系统中变更档案号码、补充个人照片等。
2.第六章师资、教材第二十五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3.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4.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第十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5.第二十六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二、云南省会计从业(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怎样才能界定
1.第三章继续教育对象第十一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十八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九条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无主管单位人员,由居住地的县财政局管理。
2.第二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评估、推荐,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3.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并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收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省财政厅于1998年1月23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废止。
4.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全省务必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登记工作。此项工作即将完成,尚有部分单位和部分会计从业人员因种种原因还未参加登记和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