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作者:袁兵 发布时间:2022-04-06 18:08:03 点赞:次
1.纠错责任编辑:小乖儿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的规定,出于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关联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税款所属年度缴纳的次年6月1日开始计息至补缴税款之日止,体现鼓励企业主动自觉补缴的政策。
2.这意味着如果存在少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时间应从次年6月1日起计算。加收利息与加收滞纳金的区别及相同点加收利息是一种反避税措施,对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补偿。如果企业在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应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其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利息额。
3.为鼓励企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需要的关联业务方相关资料,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由于加收的利息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是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因占用国家资金而对国家的一种经济补偿,加收的利息不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怎么做回答
1.值得注意是为了体现资金占用时间长度不同而产生的成本不同,此处规定了应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即补税期间如果是三年,则需要相应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货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2.要根据追溯年限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即追溯税期如果是3年,则需要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企业避税的成本几乎为零,这使得纳税人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即使被税务机关调整且调整到位,企业至少无息占用了国家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的合理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3.滞纳金的计算期限,是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如果是经批准延期纳税的,是从延期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

二、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如何快速评判
1.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这是因为考虑到对税款加收的利息,从性质上来说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是对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经济补偿。企业在税务机关下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预缴税款的,由于不再占用国家资金,应自预缴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
2.两者的相同点: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这时我们可能会注意到一个问题:《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与《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及《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补充明确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规定不一致,刚好相差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