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收入准则(新的收入准则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作者:窦文国 发布时间:2022-04-07 19:53:57 点赞:次
1.补偿企业的合理利润并不意味着补偿金额一定要等于该合同的整体毛利水平。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在判断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时,企业既应当考虑合同限制,也应当考虑实际可行性限制,无需考虑合同被终止的可能性。当合同中存在实质性的限制条款,导致企业不能将合同约定的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时,该商品满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付款金额不超过履约合同金额的60%,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内支付。
3.有关于这批商品的纳税义务,你已经摆脱掉了。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内支付。
4.下列两种情形都属于补偿企业的合理利润:根据合同终止前的履约进度对该合同的毛利水平进行调整后确定的金额作为补偿金额。再就是确认收入的时点不一样。
5.如果该合同的毛利水平高于企业同类合同的毛利水平,以企业从同类合同中能够获取的合理资本回报或者经营毛利作为利润补偿。在账务上应当消去对应金额的受托代销商品款,也就是视为这一部分的货物你已经没有代管义务了。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别主要有:总额法确认存货,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净额法确认受托代销商品,其他业务收入和受托代销商品款。
6.在企业与该特定客户之间的有关最终产品的合同下,最终产品符合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

一、新的收入准则(新的收入准则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如何去试析
1.企业在进行判断时,需要注意下列五点:企业有权收取的该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计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即该金额应当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判断所承诺的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除非发生合同变更,且该变更显著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企业无需重新进行判断。
2.虽然合同中没有限制条款,当企业将合同中约定的商品用作其他用途,将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时,企业将该商品用作其他用途的能力实际上受到了限制。企业在判断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时,需要注意下列四点:判断时点是合同开始日。对于难以通过直观判断获知结论的情形,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当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3.由于对方的发票是带有进项税的,直接抵消了你销售商品时应交的销项税。
4.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终止必须是由于客户或其他方而非企业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
5.列两种情形都属于补偿企业的合理利润:根据合同终止前的履约进度对该合同的毛利水平进行调整后确定的金额作为补偿金额。从账务上来说佣金应该入其他业务收入。

二、新的收入准则(新的收入准则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怎么做总述
1.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2.在净额法下所赚取到的是佣金,一般是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判断其是否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时,假设在发生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同在该重要时点、重要事项完成前或合同完成前终止时,企业是否有权主张该收款权利,即是否有权要求客户补偿其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应收取的款项。
3.你收到的款实际上不能立刻确认为收入,而应该在确认收到的货款的,反向消去对应金额的受托代销商品和确认对应的应纳税额。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为保证金或仅是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或可能损失的利润的,不满足这一条件。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4.企业和客户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进度表,不一定就表明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这是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企业的履约进度可能并不匹配。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原因可能是需要发生重大的返工成本,也可能是只能在承担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将这些商品销售给其他客户。企业仍需要证据对其是否有该收款权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