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构新税务(新税务机构下的税务稽查)
作者:黎望明 发布时间:2022-04-10 11:50:05 点赞:次
1.不能仅依据收入任务的完成状况来对稽查人员进行奖惩,考核应留有余地、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才能调动稽查人员的积极性。
2.要从单纯的规范税收秩序向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转变,在稽查执法态度、尺度和力度上对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保持同一水准,体现税收执法公平中性原则,发挥税收对地方经济的调控和服务作用。
3.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来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是新《规程》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更高要求。
4.要从单纯的突出稽查执法刚性向保护纳税人转变,实行阳光稽查,严格依法行政,杜绝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赢得纳税人对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新机构新税务(新税务机构下的税务稽查),要怎么了解
1.县区稽查局不在承担重点税源的检查任务,逐步形成以市稽查局为中心的大稽查工作格局。要通过能级考试,并规定层级待遇,以推动稽查事业的长远发展。
2.由于税务稽查的对象、效果带有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下达给稽查机构的收入指标只能是指导性的。针对县级稽查局人员偏少、检查力量薄弱这一现状,实行全市稽查工作一盘棋办法,逐步实现四个靠拢:重点税源监控户的检查向市稽查局靠拢。

二、新机构新税务(新税务机构下的税务稽查),怎样去阐明
1.为了保持稽查人员的相对稳定,可以广泛实行稽查能级管理,保证高级稽查人员在精神和物质待遇方面同其他人员拉开差距,以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必须树立正确的稽查收入观念,尤其县区国税局领导班子要由单纯抓收入思想向促进组织收入转变,树立指导性收入任务观念。
2.科学划分并量化执法工作目标,定期组织以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考核,将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真正实现稽查工作考核由收入任务是否完成向执法是否公正、严格方面转变。部工作纪律和社会监督途径,赋予纳税人知情权、监督权和反映权,确保纳税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