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入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
作者:白骊天 发布时间:2022-04-13 20:08:00 点赞:次
1.第二十条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特殊机构赋码而需要停用《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时,应填写《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勾选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停用,并由经办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其他方式报送需停用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2.第五十一条办理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财务公司,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银行也可利用本行预留客户信息,生成申报主体认可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3.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主体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一、涉外收入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怎么简答
1.第十条境内银行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前,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及数据采集规范等要求,设置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2.第三十八条对于一年以上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历史数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已进行归档处理。
3.第四十一条在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分局应当以书面形式解除对该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第四十二条分局应当根据辖内申报业务情况制定对全辖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原始经办银行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进行涉外收入申报。
4.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二、涉外收入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怎样释义
1.申报原则第一节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2.第二节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第十四条机构申报主体在进行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境内银行规定时间,返还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3.如原涉外收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的资金已入账并进行了涉外收入申报,或原涉外付款业务中境内付款人已将资金汇出并进行涉外付款申报且收款人已入账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在《境外汇款申请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
4.机构申报主体遗失其操作员密码的,由机构申报主体管理员重置并恢复系统自动生成的操作员初始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