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房法律条款)
作者:王岩龙 发布时间:2022-04-16 00:08:43 点赞:次
1.后期的租金将在两年期限之时分期给付。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元。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转租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4.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条款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的。

一、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房法律条款),如何开始读懂
1.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2.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4.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5.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6.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给乙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房法律条款),怎么能确定
1.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4.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