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17条(合同法117条对应民法典)
作者:张之毅 发布时间:2022-04-16 18:06:41 点赞:次
1.《民法典》的立场更接近《欧洲合同法原则》第9:305条的规定:合同终止使得双方当事人解除其作出及受领给付的义务。对于未被纳入《民法典》中的漏洞填补型司法解释条文,应推定为立法者对其持否定立场,故原则上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不应再予保留,仅在有足够充分正当的理由且凝聚了足够共识时可以予以保留。
2.基于公平原则和契约平衡考虑,法官对当事人合同的介入出现了加强的趋势,强化法官对合同的干预是当代债法改革的一个普遍现象。
3.王洪亮:《民法典中解除规则的变革及其解释》,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4期,解答如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明确拒绝支付房款的;或者迟延履行后经合理催告仍不履行的等条件。主观要素具体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当然不应再予保留;可在更新甚至修正的基础上予以保留;若属于第三种原因或第四种原因,这一规定的主要动因之一在于防止债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买受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并未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而故意等到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后才开始主张履行。
4.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一、合同法117条(合同法117条对应民法典),怎样做阐述
1.对合同解除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没有影响。上述误解广泛存在且影响深远,司法解释条文对此加以澄清,根据《瑞士债法典》第119条,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发生消灭。
2.该条所针对的是一直以来广泛存在的民事合同涉嫌刑事犯罪就一概无效的误解。是一种实践上的不可能,即理论上债务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任何理性人在该种履行障碍发生时不会考虑继续履行合同。
3.原有司法解释中的这些类型条文,除与《民法典》的规则相冲突外,原则上可在新的司法解释中继续保留。《民法典》在第533条情事变更之外,又增加了一种司法解除的情形。《德国民法典》第446条前段规定,意外灭失和意外毁损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4.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规定,04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认定规则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通常是其营业执照载明的可以从事业务活动的范围。
5.围绕第580条第2款的有关探讨既深刻揭示了合同法体系的极端复杂性,也充分彰显出《民法典》在优化合同法体系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与尝试。
6.这些不能履行的情形,既可能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抗力所致,也可能是由于一方的违约所致。合同属于未生效状态。该条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合同继续存在并无实质意义的合同僵局状态。

二、合同法117条(合同法117条对应民法典),如何开始阐明
1.钱给付义务、陷入终局性的无法履行状态。基于给付上的不同特点,合同可以分为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2.根据第580条第2款,法官只能判决终止合同,并责令义务人支付损害赔偿,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发生消灭。
3.如果规章规范的是交易本身或者市场主体准入资格,通常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比如隐名持股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如果规章属于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比如商业银行关于杠杆率的要求。
4.法工委在其所编写的《民法典》释义中就第580条第2款的立法理由阐释如下:经认真研究,在债权人无法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而主张继续履行,由于债权人已经无法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存在并无实质意义。其含义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对待孩子一样。其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根据法工委释义的观点,《民法典》对其规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在司法实践中,虚伪表示通常伴随着隐藏行为,如果不确立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可能会导致大量隐藏行为的处理无法可依;虚伪表示下的隐藏行为,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应否定其效力。
5.判断债务人是否需要为其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考察债务人是否可以预见合同履行障碍,以及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存在过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580条第2款之所以被引入,恰恰就是因为债权人不愿根据第563条第1款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第275条第1款规定:只要给付对于债务人或对于任何人是不可能的,给付请求权就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