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2)
作者:崔国庆 发布时间:2022-04-17 20:32:30 点赞:次
1.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规范劳务派遣重要的是要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2.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3.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
4.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2),怎么做分析
1.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2.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5.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2),要怎样研究
1.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2.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3.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还应明确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