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租房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作者:祝俊义 发布时间:2022-04-18 10:30:50 点赞:次
1.则自出租人通知之日起,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务必要把握六个月的异议期间,承租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租人有权断水断电,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出租人的断水断电行为是否正当。
2.《合同法》允许转租的规定也可以印证出租人并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权人。该种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就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用途改变问题而言,如果将其作为禁止性规范,则房屋所有人的行为仅能依靠主管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加以纠正,如果在合同效力上不加以否认,就会导致房屋所有人逃避应补交的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影响土地分类管理、城市规划和相邻房屋权利人的利益,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3.如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自己带来的营业损失,所有权人就不能主张;第三人所侵害的权利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非承租人的权利时,承租人也不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租房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如何开始描述
1.如果是以不希望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为目的的断电、断水,就应当认定为出租人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是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为目的,则构成对欠租部分的抗辩。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物进行补偿: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
2.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租赁物的疵发生在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的,只要不是因承租人的原因所导致,租赁物的部分损坏或灭失的,承租人可以按损坏部分相应地减少租金给付;就剩余部分已无法使用、收益的,承租人还可以终止合同。
3.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当承租人遇到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的规定,造成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因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表明承租人不存在居住上的困难,而次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依赖性强于承租人,对弱者的利益更要加强保护。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总之使用性质约定会合法,否则合同本身即是无效的。

二、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租房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怎么做评价
1.实际履行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要求以备案合同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由于不同用途的房屋在消防、水电等方面的设计布局及程度均有不同,如果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而没有办理配套的设施变更,则容易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解释》中规定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该价值通过装饰装修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
3.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扩建,本质上不属于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而是为了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而对房屋进行的改造,由于改造之物属于出租人或所有权人,如果所有权人或出租人不同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补偿事项一般包括房屋的装饰装修损失。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4.为了维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合同法赋予次承租人赔偿损失、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7条中更是规定了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从物权的角度充分保护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