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论文(票据法论文本科3000字)
作者:曹立新 发布时间:2022-04-18 13:47:20 点赞:次
1.结算的工具分为货币和票据两种,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核心的数字化支付方式对传统的支付工具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电子票据逐渐成为金融行业交易结算的新趋势。我们也不能把无因性原则看成是各国均采用的理论,票据理论的基础是把票据看成是合同行为,仅推定票据持有人是善意的,如果债务人持有异议,对此负举证义务而言,传统票据的载体范畴仅仅限于纸张,对数据电文等形式并不给予肯定,我国的《合同法》已经对电子数据做出规定,承认电子形式所承载内容具有合法效应。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持票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履行期内对其直接前手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形下,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3.另一种是构成证券内容的权利,即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也就是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上的记载而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4.票据行为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要明确无对价的认定及付款银行行使抗辩权的条件。票据种类没有包含电子票据。
5.此类合同方面的纠纷,依《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去解决。电子票据具有纸质票据不可比拟的优势,它的各项要素和信息都以数据的形式出现在电子媒介中,具体的支付、结算融资功能实现都依托于网络,具有成本低、安全性能高、传输方便的特点,更能够有效地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一、票据法论文(票据法论文本科3000字),怎么读懂
1.在司法界也承认了要因债务,在判决中确认票据接受目的的限制约定,表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的权利不得大于其依基础关系所享有的权利。票据权利基于票据的所有权存在为先决要件,没有票据的所有权也就谈不上票据上所记载的债权的权利。
2.如果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行使票据权利的,则直接前手可以未给付对价或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我国的票据法规定中将票据的种类归纳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并强调了没有以上要素均不算票据。而且就是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全部把无因性看成为票据的基础,如法国票据法也认为票据并非无因证券,票据债务仍为要因债务,惟债务人就基础行为的疵负主张的举证责任而已。
3.电子票据是传统票据在电子商务和网络时代的延伸,其出现对传统的票据理论和票据法形成了一定的挑战。
4.其有因性制度亦把票据的流通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在流通领域的范围内,电子票据属于虚拟形式,电子票据采用的签名方式也属于电子签名。
5.不属于票据行为的代理。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以信赖票据所载明的权利外观为条件,真正权利人丧失权利,票据权利外观本身就是一种公示,权利外观的公示足以达到公信的程度。票据无因性与票据关系无因性、票据行为无因性三者在概念的内涵上并无不同。

二、票据法论文(票据法论文本科3000字),如何开始领悟
1.本文分析了我国票据市场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
2.内容的错误的三种情形中,对相对人的认识错误,由于涉及到合同的实质内容,原则上是可以撤销或者无效的。如普遍认为存在同一个疵,则无因原则不发生效力,无论是电子票据还是票据的电子化,都需要将重点放在票据上,电子化只是一种新兴的结算方式,最终服务的还是票据。
3.我国目前对票据的规定仍定位在书面的证券上,不承认非书面形式的票据,以电子媒介为载体的电子票据在我国的《票据法》中就得不到承认。电子票据不仅在载体和交付方式上与传统的票据有着本质差别,与此还对票据进行了扬弃工作。
4.一种是持有证券的人对物构成证券的物质的所有权,要明确除法定情形外,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5.持票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履行期内,对其直接前手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形下,也不能一概认定其不享有票据权利。我们不能推出无因性的这种意义,即以为无因性是为了任何情形下都能做到处分行为有效。
6.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7.应该扩大原理论的解释适用,使传统《票据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应该结合电子票据的特性,积极引入新概念、创设新规则,使电子票据有法可依。目前电子商务的时间表明它和合同具有同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