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法律规定(中介居间合同法律规定)
作者:徐圣皓 发布时间:2022-04-19 01:16:33 点赞:次
1.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
2.《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仍不能请求支付佣金,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4.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只须就其所知道的情况如实报告委托人就可以了。包括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居间合同法律规定(中介居间合同法律规定),要怎么样综述
1.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简而言之就是不交中介费不履行和中介的合同。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2.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4.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它们相互之间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5.房屋地址以及签订时间房屋的具体地址和签订时间要写清楚,避免因信息模糊发生违约现象。违约责任如果出现了以下情况,相关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居间合同的处理情况,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6.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7.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

二、居间合同法律规定(中介居间合同法律规定),如何去梳理
1.除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能还承担行政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与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2.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4.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
5.我们知道居间合同里的居间人处于中间人的位置,他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他对于合同的订立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及过错责任原则,卖方无权要求买方对中介的过错承担责任,所以即使中介已丧失经纪资质,卖方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买卖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6.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