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作者:陈栋太 发布时间:2022-04-20 17:43:38 点赞:次
1.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2.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3.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
4.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5.变更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内容规定可变更等。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
6.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一、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怎么样才能简述
1.可变更合同的处理规则是就更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处理规则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2.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4.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部分条款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5.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6.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怎么样应对
1.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2.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3.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则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4.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5.《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