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条例(契税条例最新规定)
作者:李宝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30:34 点赞:次
1.第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授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2.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本办法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契税征收机关确定的其他凭证。
3.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拥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5.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对批准减、免契税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契税减、免税批准文书。
6.将第六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第十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第十三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7.第十六条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一、契税条例(契税条例最新规定),怎么做概述
1.第十七条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经县以上财政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第二十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3.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第二十五条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代征,也可以直接组织征收。
5.第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6.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纳税或减、免税手续后,持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批准文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7.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8.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第九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二、契税条例(契税条例最新规定),要怎么应对
1.第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并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备注栏内载明契税缴纳情况,加盖征收机关印戳予以确认。
2.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超过省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4.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5.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6.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7.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1997年10月1日后取得房地权属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补缴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