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82条(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司法解释)
作者:蔡佳 发布时间:2022-04-24 09:17:13 点赞:次
1.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进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仲裁员可以由仲裁规则规定。
3.劳动合同法第二款是指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应当从应当签订之日起至签订当时止期间因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一、劳动合同法82条(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司法解释),要怎么样陈述
1.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他们让企业给你补缴。
2.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

二、劳动合同法82条(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司法解释),怎样才能简析
1.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最后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