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合同(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作者:华凯 发布时间:2022-04-24 15:48:50 点赞:次
1.担保权人登记完成所有权变动即可;则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所有权变动,由担保让与人对担保标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抵押物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在鸿凯公司所持股份以350万元转让给被告韩先进,被告以货币方式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2.随着被担保的债权转移或者消灭,让与担保也随着转移或者消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在叶阿国等诉刘莹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注5中,原告叶阿国等人为向被告刘莹莹夫妇取得借款,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本案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刘莹莹名下,以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后刘莹莹依约将相应款项出借给了原告方,同年10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4.让与担保的债权人要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将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并且与债务人办理过户手续,将所有权转移至债务人名下,还原到让与担保前标的物原来的状态。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双方的合意是将该山场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

一、让与担保合同(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如何才能回答
1.在尤圆圆、尤丹等诉尤剑松合同纠纷案注3中,尤圆圆等人为向银行取得贷款,而委托被告尤剑松向银行代为申请,并将涉案房屋按照代理协议过户给了被告尤剑松,并约定事后尤剑松返还房屋。前提须存在现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以借款合同为主债权,而让与担保是一种从债权,其存在、变更或者消灭受到被担保债权的影响。
2.该转让协议是为了确保借款合同,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订立的,符合让与担保从属性的特征。
3.当事人请求直接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主张有违禁止流质原则。流押合同与让与担保存在较大的差异:让与担保中债权人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完成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取得所有权是暂时的;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未取得所有权。
4.2013年2月8日,杨国宏偿还孙彦章借款本金151万元,尚欠本金299万元及利息。应承认该种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5.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及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担保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方法;5、担保物返还请求权和处分方式;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让与担保合同是个债权合同,而流押合同是债务人无法清偿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后双方依约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二、让与担保合同(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如何开始总述
1.让与担保具有虚伪意思表示、流质契约的特性,容易侵犯债务人或者让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有违物权法定主义。
2.而抵押、留置、质权合同设立后,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名下,根据上述逻辑推理分析,当事人约定以不动产买卖的形式办理涉案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及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担保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方法;担保物返还请求权和处分方式;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并办理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结合借款借据、协议书的约定,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是让与担保。是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协议属于流押合同,违反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即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权人应将担保标的物返还于担保提供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将该担保标的物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偿还债务,则剩余的款额应当返还给担保设定人。
4.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与否,以当事人间意思表示内容是否合法为判断标准注1。处理标的物违反了让与担保之间的约定,让与担保权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