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答辩状(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参考))
作者:李海轻 发布时间:2022-04-27 17:34:56 点赞:次
1.原告不念答辩人的良苦用心,在签订租赁协议过程中,答辩人曾经向被答辩人提议:不要租赁,干脆把此房买去算了;被答辩人当时不愿意购买,并且决定在2012年前也不购买此房屋,租赁期限就写到了2012年。
2.华星公司严重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三矿区一号硐承包硐主唐植华严重违反公司矿石入库管理规定,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3.因被答辩人故意违反矿石管理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答辩人的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拖延或者逃避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
4.2010年11月28日被答辩人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也很清楚的证明被答辩人明知并认可答辩人是实际施工人的客观事实。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5.第2014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号和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答辩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文芝也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纠纷答辩状(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参考)),怎么去回答
1.由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答辩人出示的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的照片上日期为2009年4月18号,答辩人和第三方签定的合同是2009年4月18号之后。分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阐述的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属于歪曲客观事实,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答辩人曾经是济南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在签订涉诉合济南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吊销营业执照,涉诉工程是答辩人实际施工,并且履行完毕涉诉合同。
2.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前提条件,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工程验收交付长达两年之久,被答辩人拒不支付工程款,还无依据的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相违背的。
3.被答辩人主张涉诉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为附条件民事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不应该支付工程款,是对合同条款的曲解,2013年9月2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

二、合同纠纷答辩状(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参考)),如何快速解释
1.涉诉工程于2010年11月8日验收合格,涉诉工程竣工验收后被答辩人就应当支付总造价的70%。无论从当时的特定情形,还是就这第五条的具体内容分析,这第五条显然是答辩人单方作出的一个要约,而根本就不是房屋买卖的合意。
2.答辩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构成了违约,答辩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答辩人损失。答辩人垫付资金履行完合同义务,被答辩人仍然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
3.答辩人并未对被答辩人实际进行处罚。答辩人不仅支付大量费用起诉索要工程款,还要安抚农民工耐心等待不要闹事。2010年11月28日被答辩人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4.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后来被答辩人于同年3月18日函中所表示的意思不是承诺,因双方的看法不统就此商务楼最终未能达成一致的交易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