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条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成立条件)
作者:岳存泽 发布时间:2022-04-28 01:01:32 点赞:次
1.本指引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2.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提供信贷服务;财政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人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
3.自本指引下发之日起,全区小额贷款公司新开展的业务依照本指引规定实施。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1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4.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业务台账、原始凭证以及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对各类业务数据进行灾备处理,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应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种准备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对象、额度及管理规定。

一、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条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成立条件),要怎样回复
1.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2.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及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咨询费等,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综合实际利率计算利息。
3.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
4.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5.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及财务活动。
6.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连续6个月无业务经营活动,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实并提出监管建议,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决定是否撤销该分支机构经营资格。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省中小企业局核准之日起90日内,凭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
7.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条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成立条件),要怎么样分析
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授权或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露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法人、自然人可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跨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4.以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5.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包括统一授信范围、基本要素、信贷准入条件、客户综合评价、最高授信额度等。
6.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