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法人变更涉及什么税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转让变更股东吗)DPE
作者:李西峰 发布时间:2022-05-14 14:06:54 点赞:次
▌问题环境:
个人独资比较有限公司在造成债务后,变动股东,若原股东没办法证明其与公司财产单独,债务人能不能规定变动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依然为个人独资,那麼能不能规定原股东与现股东一同担负?
其后面的法律法规异议为:公司法第六十三的要求是不是仅能适用在职股东,能不能溯及既往?
▌经典案例:
?基本上案件:
裁判员结论:变动前后左右的个人独资股东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上案件:
有关A的义务担负问题。在此案伤亡事故之时,C公司系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A为该公司个人独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不可以证实公司财产单独于股东自身的财产的,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中,C公司、A未出示证明证实C公司的财产单独于股东A的本人财产。(2019)粤03民终20564号
裁判员结论:A解决C公司的以上债务担负连同偿还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理应在每一会计期间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不可以证实公司财产单独于股东自身的财产的,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做为失信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不能偿还起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股东不可以证实公司财产单独于自身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变动、增加该股东为失信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以适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自主创业类公司风险分析6个经典案例》中大法官提醒一部分:
此案关键涉及到一人公司中股东义务评定的问题。一人公司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股东或是一个法定代表人股东,具备内部结构管理体制简易,管理决策高效率高的特性,也就是由于其构造的独特性,促使传统式公司股东中间互相牵制的体制无法执行,进而非常容易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在一起的状况,造成公司独立人格被减弱。
▌刑事辩护律师提议:
在有关变动原股东是不是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近一百多个三审实例中,原股东在不可以证实财产单独的情形下,基本上都宣判原股东必须对在其出任股东期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和公司法第六十三的法律目地相符合,避免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乱用公司独立人格,提高对公司债务人的维护,原股东的牵连责任并不因其辞去公司的唯一股东而给予免去。
通过有关实例的归纳剖析,可以看得出,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满足下列这几个标准即可:
一、上诉人所诉理应是会计之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避免的状况系股东的资金与公司混在一起,很有可能存有躲避债务的情况。故适用该协议的起诉中也理应系会计之债并非劳务公司之债。
二、诉讼的债务理应造成在原股东出任公司股东期内,理应特别注意的是,债务的产生并不是指债务期满或是是上诉人提起诉讼,如民间借款债务的产生系彼此借款方创立之时,侵权责任而导致的债务也产生于个人行为发生之时,一般的民商事买卖的债务债务均在彼此合同生效时即发生。
三、理应由原股东证实其在出任股东期内财产与公司单独,一般来说,由债务人明确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本人财产混在一起,股东就要递交公司帐簿、记帐凭证、会计原始凭证等直接证据证实本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互不相关,不然就必须对公司债务担负无限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比较有限公司的股东,理应留意制订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避免人格混同。但若大家变成某公司的债务人时,在提起诉讼以前,何不先读取该企业工商内档,查看其股东变更信息内容,立即把握住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