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抵扣进项税额与留抵税额的差别(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待抵扣进项税额)CVW
作者:乔景山 发布时间:2022-05-17 20:49:22 点赞:次
下边便是上一篇文章末尾说起的:加计抵减、留底推说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容许生产制造、日常生活性服务行业经营者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通称“加计抵减现行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容许日常生活性服务行业经营者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通称“加计抵减15%现行政策”)。
所称日常生活性服务行业经营者,就是指给予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总额占所有销售总额的占比超出50%的经营者。生活服务的主要范畴依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税务〔2016〕36号)实行。
日常生活性服务行业经营者应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15%记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依照目前要求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的进项税,不可记提加计抵减额;已依照15%记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按照规定作进项税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对应调增加计抵减额。
当期记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终加计抵减额账户余额 当期记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增加计抵减额
经营者应根据目前要求测算一般记税方式下的应纳税额(通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别下列情况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所有结转成本下学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超过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的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超过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成本下学期再次抵减。
例:甲公司合乎加计抵减现行政策,2019年11月所得税销项税200万余元,本月获得所得税专票标明的进项税为150万余元,此外无别的抵税事宜,上期终加计抵减额账户余额与当期调增加计抵减额均为0元,则本月应交纳所得税税款测算如下所示:
当期记提加计抵减额=150×15%=22.5万余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 22.5-0=22.5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200-150=50万余元>0,且超过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2.5万余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的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即本月应交纳所得税:
200-150-22.5=27.5万余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有关确立日常生活性服务行业所得税加计抵减现行政策的通告》(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公示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自2019年4月1日起,与此同时满足下述标准的经营者,可以向负责税务局办理退回增加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金归属期起,持续六个月(按季缴税的,持续2个一季度)增加量留抵税额均超过零,且第六个月增加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余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是B级;
3.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36个月未产生骗领留抵退税、进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票情况的;
4.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36个月未因逃税被税务部门惩罚2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有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现行政策的。
容许退回的增加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行组成占比×60%
进行组成占比,为2019年4月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一税金隶属期限内已抵税的企业增值税专票(含税控盘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中国海关海关税专用型交款书、解缴税金完税证明标明的所得税额占同期所有已抵扣进项税的比例。
自2019年6月1日起,与此同时满足下述标准的一部分高端装备制造经营者,可以自2019年7月及之后纳税申报期向负责税务局办理退回增加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超过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是B级;
3.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36个月未产生骗领留抵退税、进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票情况;
4.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36个月未因逃税被税务部门惩罚2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有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现行政策。
所称一部分高端装备制造经营者,就是指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制造并市场销售矿山企业物产品、电子设备、专业设备及电子计算机、通讯和其它电子产品销售总额占所有销售总额的占比超出50%的经营者。
一部分高端装备制造经营者当期容许退回的增加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行组成占比
进行组成占比,为2019年4月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一税金隶属期限内已抵税的企业增值税专票(含税控盘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中国海关海关税专用型交款书、解缴税金完税证明标明的所得税额占同期所有已抵扣进项税的比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公示2019年第8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