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总局1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XP
作者:李瑞峰 发布时间:2022-05-18 15:35:19 点赞:次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公示2022年第10号
为进一步适用中小企业发展趋势,现将相关税金现行政策公示如下所示:
一、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及其宏观经济政策必须明确,对所得税小规模、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可以在50%的税款力度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保养修建税、房地产税、城区土地税、合同印花税(没有证劵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地区文化教育额外。
二、所得税小规模、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已依规享有资源税、城市维护保养修建税、房地产税、城区土地税、合同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费、地区文化教育额外别的政策优惠的,可累加享有本公示第一条要求的政策优惠。
三、本通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就是指从业国家非限定和严禁领域,且另外满足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余元等三个标准的公司。
从业人数,包含与公司创建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总数和公司接纳的劳务派遣公司用人总数。所称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值,应按公司整年的一季度平均值明确。实际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一季度平均值=(季初始值+季度末值)÷2
全年度一季度平均值=全年度各一季度平均值之和÷4
本年度正中间开张或是停止生产经营的,以其具体经营期做为一个缴税本年度明确所述相应指标值。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以所得税所得税清算结论为标准。备案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开设的公司,从业国家非限定和严禁领域,且另外合乎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余元等2个标准的,可在初次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前依照小型微利企业申请享有第一条要求的政策优惠。
四、本公示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