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2022(实时/研读)
作者:杨劲松 发布时间:2022-10-02 06:37:27 点赞:次

2022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发布,该文件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或部分废止53个印花税文件。
在上述废止的文件中,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公告比较引人注目。因为这两个文件都提及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2022年7月1日废止)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2022年7月1日废止)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发布的公告,比如: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2-07-0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结合税务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9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的通告》的通告2022年第6号
发布时间: 2022-06-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的通告》(2019年第8号)已不再适用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有效期截止2022年6月30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厦门税务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7号)。
这么看,印花税是取消了核定征收。
但如果看印花税法和征管法,却可以看到如下相关规定:
《印花税法》第十八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以上规定,又明确表明印花税还是有可能核定征收的。这究竟该怎样理解呢?
核定征收在实务中分为两类:一是事前核定,二是事后核定。
很多年来,主管税务机关对印花税的管理,大部分直接采用了事前核定的方式,也就是可以主动申请核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被废止后,意味着,今后印花税不能首选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而是应该由纳税人根据相关合同凭证,据实申报印花税。如果纳税人没有据实申报,存在征管法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才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大概意思就是以后你得按正常操作计税,如果你们没有,税务局检查到了发现你计税不合理,然后可以给你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