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当日/推荐)
作者:刘建清 发布时间:2022-10-02 12:12:00 点赞:次
企业所得税三项优惠:目录调整与政策衔接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财政部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调整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目录,并就有关的政策衔接问题,做了明确。本文基于36号公告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分析如下问题:
一、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
(二)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优惠
(三)两种优惠方式的不同
二、两类目录简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三、与目录调整有关的政策衔接
(一)新旧目录执行时间的交错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目录》的政策衔接
(三)《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衔接
一、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基础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
根据税法第27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实施条例在税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优惠
税法第33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三)两种优惠方式的不同
两种优惠方式的区别,还是值得重视。
1、优惠对象不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的对象,是项目的所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的对象,是企业的收入。
对所得优惠,需要根据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计算项目的所得。
对收入优惠,直接根据有关收入,减计应税收入。
2、优惠方式不同
环境保护、节能节税的优惠方式,是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资源综合利用是将有关产品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
3、执行时间不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最多是6年,而资源综合利用没有时间限制。
二、两类目录简介
36号公告列举了两类目录,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目录分为三个大类,每个大类又分为几个中类,每个中类,又包括若干个小类。
三个大类:环境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利用。
每一大类又细分成几个种类,如“环境污染防治”又分为:大气污染防治、公共污水处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监测项目。
每个种类又包括多个小类,如“大气污染防治”包括:脱硫脱硝除尘排放治理及改造项目、有机废气收集净化项目、恶臭气体治理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包括类别、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
类别包括三大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
综合利用的资源是指被利用的资源。以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为例,被综合利用的资源包括两类: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黑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生产的产品是指以被利用的资源作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以煤系共生矿为例,生产的产品包括高岭岩、铝矾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以煤系共生矿为例,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标准有三项: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原料来自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与目录调整有关的政策衔接
(一)新旧目录执行时间的交错
新旧目录的执行时间,不是前后衔接,而是有一年并行的交错时间。
36号公告尽管是2021年底才公布的,但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不过,之前的有关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也就是2021年,新旧目录并行。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目录》的政策衔接
政策衔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符合老目录的项目,如何衔接;二是符合新目录的项目,在时间上如何衔接。
1、符合老目录的项目,如何衔接?
根据36号公告第2条,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由于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废止,所以,企业符合老目录的规定,且在2021年底之前,已经取得第一步收入,则可以享受政策到期满。假定某公司在2021年取得第一步收入,则2021年、2022年、2023年,项目所得可以免税,2024年、2025年、2026年,项目所得可以减半征税。
2、符合新目录的项目,如何衔接
36号公告第2条规定,“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尽管新目录自2021年1月1日执行,但根据上述规定,提前执行。
如果企业在2020年底之前,就从事符合新目录的项目,且2020年取得第一笔收入,可以在2021年、2022年,享受两年免税,在2023年、2024年、2025年,享受减半征税。
如果2019年就从事符合目录的项目,且2019年就取得第一笔收入,则2021年可以免税,2023年、2024年、2025年可以减半。
(三)《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衔接
根据36号公告,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也就是符合老目录,但不符合新目录的收入,在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减按90%作为应税收入的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点复杂,既涉及目录的要求,又涉及政策的衔接,有关的纳税人还是需要认真审视自己的情况,既不要少享受优惠,导致利益受损,也不要误享受优惠,埋下风险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