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1分钟前更新)
作者:胡细平 发布时间:2022-10-08 19:15:54 点赞:次

个体工商户注意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已经通知:自2019年1月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一时之间,整个会计圈沸腾了。
查账征收意味什么?对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影响?
个体工商户将逐步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将改为查账征收。依据原《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查账征收并不意味着要对个体户展开查账,此举意味着目前个体户已经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是对征税目标身份重新的核准判定,也是行业自身发展重新的定位。
对于个体户来说,查账征收的方式可能要更复杂一些。有完备的会计审核制度,能够清晰精准的计算和核准个体户的成本,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然后再计算缴纳的税。
网友评论:

通俗一点说就是:查账征收方式最好是除了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之外,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比起核定征收方式要更规范和严格。
由于各类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税款的征收方式也应有所区别,但很多人还不知道什么查账征收,什么是定期定额,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因此,这种征收方式比较适用于对企业法人的征税。
2、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记账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户也要建账,该如何建账?
早在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布,明确个体户也要建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账,和企业一样建账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监督管理!

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可见,在2018年6月就已经明确的两件事:
1、个体工商户达到条件的必须建账,达不到条件的尽量创造条件建账;
2、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
注意事项
1、不建账或者不按规定建账会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个体户也会被工商、税务抽查
每年工商年报之后的“双随机”抽查,个体户占相当大比例:很多个体户不知道自己需要年报,或因之前没有记账,随便填写数据,导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税务方面,不少个体户以为自己不用报税,长期不申报或零申报,被纳入“重点监控”,严重的还有可能成为“非正常户”、“D级纳税人”…
3、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负责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未来,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监管会更加严格,需尽早实现合规经营。像是记账、报税、年报、注销登记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可不会因为你是个体户,就“法外开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