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税收要求是否合法(实时/解读)
作者:殷小刚 发布时间:2022-10-13 17:31:40 点赞:次
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苏园税稽罚﹝2022﹞41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苏州砼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票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计4.187278万元。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违法事实: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径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南京睿尔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稽查。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的涉票账证检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10日取得由上海径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于2019年12月入账,账面会计分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帐款”,价税合计金额201300元(均未支付,至今还挂在应付账款账上)。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9日取得由南京睿尔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于2020年12月入账,账面会计分录: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帐款”,价税合计金额600000元(均未支付,至今还挂在应付账款账上)。2020年12月31日,你单位账面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结转发票对应的成本600000元。 2、调查询问情况 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炎的询问调查,据陈炎提供的情况说明所述:你单位主要从事工程机械设备、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的销售。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底间贪便宜采购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配件都是从个体户购买的,对方都无法提供发票,企业所得税税负较大,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陈炎通过小名片联系了一个姓梁的(女,13314505434,目前已联系不上了)出3%的开票费买来的,当时都是通过电话联系确定开票内容金额后对方于2019年12月底将上海径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20年12月底将南京睿尔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送到公司办公地,价税金额合计801300元。收到发票时陈炎将开票费合计24039元分别以现金支付的,上述发票财务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12月入账并结转了成本。 目前你单位表示已无法与上海径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睿尔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税前扣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导致2019年多列成本201300元,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0065元;2020年多列成本600000元,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42275.98元。
2022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作出苏园税稽罚﹝2022﹞21号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福州阅章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稽查。(一)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会计处理情况根据对你单位的涉票账证检查,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5日取得由福州阅章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26046018-26046023,开票日期:2020-11-25),金额合计594059.42元、税额合计5940.58元。发票于2020年11月入账,账面会计分录: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帐款”,价税合计金额600000元(均未支付,至今还挂在应付账款账上)。2020年11月30日,你单位账面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结转发票对应的成本600000元。(二)调查询问情况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询问调查,据陈某所述:你单位主要从事工程机械设备、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的销售。2020年下半年你单位采购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配件都是从个体户购买的,对方都无法提供发票,企业所得税税负较大。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陈某通过小名片联系梁某通过支付3%的开票费购买了发票。通过电话联系确定开票内容金额后,对方于2020年11月底将福州阅章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26046018-26046023,开票日期:2020-11-25)送到你单位办公地,价税金额合计600000元。收到发票时,陈某将开票费18000元以现金支付的,上述发票财务分别于2020年11月入账并结转了成本。目前你单位表示已无法与福州阅章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税前扣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导致2020年多列成本600000元,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0000[=(600000+45519.53)*5%-2275.9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8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处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8倍罚款计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