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怎么查(本月/研读)
作者:高文博 发布时间:2022-10-14 21:03:27 点赞:次
分税制:将税种统一划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
国税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证券交易税、部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地方税种: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
国地税合并: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开启。方案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2018年6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申报纳税简介:
首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基础信息表。
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应按时进行零申报。
增值纳税申报,需要安装电子办税服务平台客户端。
办理途径: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按各地税务局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办理申报纳税
实行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办税服务厅、登录各地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平台(注册app扫码登录或税号用户名登录)、客户端
纳税/税款缴纳方式:
网上申报-银联卡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
办税服务厅-个人三方协议或POS机刷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一、企业所得税
“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
分期预缴:月(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年终汇算清缴:正常情况下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关联申报(年度):关联业务 完成年度申报后进行关联申报
申报表:A类 按期预缴(查账征收 非定期定额征收)B类 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分期预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年终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内的其他表。
(一)预缴纳税申报(A类、非居民企业):
预缴方式: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企业类型:一般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单独纳税机构场所、汇总纳税(主要、其他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
1、预缴税款计算:
利润总额;
实际利润额(即应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税减免等优惠金额(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额(附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税率(2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附表)-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特定业务预缴所得税额
2、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总、分机构分别填报(按比例分摊)
3、非居民企业主要、其他机构场所税款分配:分别填报(分配比例)
附报信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按季度填报信息:季初、季末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万元)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勾选是或否)

(二)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B类):
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按季度填报信息:季初、季末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万元)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勾选是或否) 按年度填报信息:小型微利企业(是或否)

(三)年终汇算清缴





二、个人所得税
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自然月1日至月末日(扣缴);具体的起止年月日(自行纳税、经营所得);自然年度1月1日至年末日(年度自行纳税)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报送期限:
代扣代缴:每月(次)扣缴的次月15日内;
经营所得: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A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总纳税申报(B、C表)。
自行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境外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适用范围及申报表:
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
A表 适用于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B表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C表 适用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