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按什么征收计征(6分钟前更新)
作者:陈连翼 发布时间:2022-10-15 14:05:59 点赞:次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年终出大招,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本文简称为“财税(2021)第41号公告”)。此公告来势突然,但却深有背景,实际上是对近几年明星、影视行业、股权投资行业等利用税收洼地(如霍尔果斯、横店等)注册持股平台、转换收入性质、减少税负等行为的拨乱反正,令行禁止,持股平台作为税务筹划之路径,穷途末路。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1.未针对不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政策针对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若税收洼地上以公司制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该类公司并不在此政策要求的查账征收范畴。
2.未针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政策针对的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若注册在税收洼地上的独资合伙企业并不持有权益性投资,则不受此政策规范。即,该政策解决了以将其他收入(如综合所得)转变为权益收入以避税的问题,但没有解决其他收入(如综合所得)转变为经营收入以避税的问题。但不排除政策当局将非以财产、货物为基础的经营性收入(如咨询、代理等服务)视为劳务收入,汇入综合所得,以切断“薇娅”模式。
3.公告规定了追溯原则。该公告规定2022年1月1日之前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独资合伙企业,也规定要查账征收,按此规范意旨,在此之前已取得的核定征收待遇,就此作废。
4.责任不明,风险不小。该公告规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但未具体指明税收征管法哪一条。按税法规则,未依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62条,最高10000元罚款。但在税务人员时有混淆报告义务和纳税义务的执法环境下,在避税与逃税边界模糊时常按逃税认定的时代背景下,不按该公告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存在较大的偷逃税法律责任风险。
5.此公告精神有依据,也有些争议。依据是,目前的核定征收政策是针对经营所得,故对权益性投资不视为独资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而视为投资行为,不准许核定征收。争议在于,有的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就是投资,或具体企业的经营活动比重很大、持有权益投资比重很小,此等情况下完全否定核定征收,有矫枉过正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