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返税政策怎么计算的(当日/理解)
作者:丰玉 发布时间:2022-10-21 05:24:18 点赞:次

银行存款,送实物礼品这件事,估计大部分朋友都已经习以为常了。
往常在线下银行网点,存钱送点“柴米油盐”,很少有人会意识到“税”的话题。
主要是奖品价值不高,也就没这个担忧。
但是在线上,可就没这么简单了。
什么送积分、给现金、送实物、送虚拟礼品的场景,可以说屡见不鲜~
那背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拆几期,稍微聊聊,不一定完全准确,各位就当管中窥豹下吧。
本期,先聊下“灵活用工和现金奖励发放”,

众所周知,银行存款产品的利率虽是“市场化”,但也不是无序的。
银行发行存款产品的利率,都是会需要上报。一旦,你的存款产品利率过高,是会需要被“指导”的。
大致是一种“有序”的市场化。
存款算是银行最基本的金融产品 ,你说卖产品,有点营销活动,是不是很应该?
储户就是银行的最基础的用户,给自己的用户,搞点运营活动,是不是很合理?
很多朋友有个常见的误区,以为银行存款送礼品是违规的。
其实不然,适当的尺度下是OK的。
因此看到存款是送油、送米、送牛奶,那是再正常不过的。
再额度再大点的,小恩小惠肯定是不行了,就会升级为送会员、送积分。
最高级的,应该就属于送专属权益、送特别服务了。
站储户角度上去看,现实点的朋友一定会考虑这块折现的问题。
在“海鲜市场”上,这类礼品的转让,屡见不鲜。
“适当的尺度”这1点,站普通储户角度,其实是很难分辨的。
很多时候,银行会把握自己的合规性,极少会考虑储户的影响。
因此,在坦然接受大部分奖励的时候,身为储户多少考量下奖励的发放形式,还是有一些必要的。
比如,有些“现金奖励”,你是不是能拿,可以品一品。

前段时间,估计不少朋友有看到不少网红带货,然后被查,涉嫌逃税、漏税的故事。
有没有朋友,好奇这些网红是怎么“逃税”的不?
其实背后跟一个名词有很大关系,叫“核定征收”。
在某些地方有一些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为理由,享受的一种优惠政策。
其实就是给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制定的特殊税收政策(具体就不过多展开了)。
咨询了一些“中介”,个人独资企业在核定后的税率(传说)最低甚至可以到1%以下(甚至部分地方还有额外的返税政策)。
放在个人角度看去看,就是“节税”。表面实现的“效果”是,将最高的45%的所得税税率,降低到“个位数”的税率。
很多线上的这种所谓的“税优”平台,背后的核心大都就是这个。
举个例子,某个人A与某平台B有合作,某平台B要给某个人A发放了200万的“佣金”。如果按照正常的劳务报酬所得形式发放的话,税率非常高,年累计超过96万以上的部分就要适用45%税率。
那如果某个人A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C,某平台B与某个人A的合作就变成了与个人独资企业C的合作。
此时就可以使用个人经营所得的税率,累计之后最高是35%。某种程度,这个也就OK了,已经少了10%。
但“人心不足蛇吞象”,35%有些人还嫌多。
于是就偷偷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且都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的形式,采用“核定征收”报税。实际只承担1%不到的税费,来达到“逃税”的目的。
简单列个公式:
某平台B--》某个人A,税率高;
某平台B--》个人独资企业C(某个人A成立),税率低(核定征收);

回到咱们遇到的一些场景中去看,出于用户体验的考量,“某些Bank”是有额外现金奖励发放的需求。
如何“合规”的发放“现金奖励”给某些用户,是“某些Bank”在考量和解决的。
于是乎,现实中就出现了个“税筹平台D”的角色。
假设“某些Bank”向某“税筹平台D”采购某些服务,然后由某“税筹平台D”向某些用户发钱,在“某些Bank”的角度,是不是就很合规了?
那某“税筹平台D”如何向某些用户发钱呢?其实,“灵活用工”就属于其中一种方式之一。
“灵活用工”这个词,最著名的场景,应该就是跟“某团”有关了。
“某团”曾要求旗下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而骑手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为“某团”提供配送服务。简单来说,这种用工关系,就是“灵活用工”。
为什么这么干,除了社保的成本缘故,剩下就是第2部分聊的“核定征收”下的“节税”。
好,回到当前模式下来看。
如果用户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C,那“税筹平台D”就可以以“灵活用工”的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C产生关系。
完整链路,简单罗列下。
“某些Bank”--“采购”-->某“税筹平台D”的某些服务,某“税筹平台D”--》个人独资企业C(某个人A成立)。
再优化下的底层结果,可以是“税筹平台D”与个人独资企业C(某个人A成立)达成合作,派遣用户到“某些Bank”服务。
是不是,看似走得通?
在某些bank的视角来看,正常合作采购某些服务,合规。
在用户视角来看,拿到的是现金奖励。
在某“税筹平台D”来看,提供服务、合作,很正常。
唯一可能有“瑕疵”的,就是在于“真实性”,这块就不便过多展开了。
*当然,以上纯属猜测,各位请勿对号入座。

有朋友问了,如果“某些Bank”直接给某些用户发“现金奖励”不行吗?
肯定不行,一方面毋庸置疑的不合规。
另一方面,部分用户对这些“现金奖励”认知会有差异,不一定会明白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按现有的累进计税方式来看,年末如果合并扣税,次年来个补税,估计不少人会“投诉”。
再者,早前聊这个问题的时候,还提到了一个公务员、军人的问题。
这里再简单解释下。
- 公务员的问题,在于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
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 军人的问题,在于不可以经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所以,一旦采取这种方式,在形式上是对这2类用户有一定影响的。
这里,我不得不说,很佩服某银行“良心”的强行把这2类用户拦在了活动外面。
有朋友,还质疑,为什么这样?
答案,大概率就是本文所说的。
相反,历史、现状其实有不少银行(包括一大批三方平台)可不是这么操作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