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客户税务筹划案例(9分钟前更新)
作者:张咏竣 发布时间:2022-10-21 05:42:37 点赞:次
生活在中国、财产在海外、身份是美籍,这是许多高净值人士目前的身份特征。那么,在围绕此类美籍高净值人士的家族财富进行规划时,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是不可忽视的。
笔者曾在《国内寿险身故金是否应缴美国遗产税》一文中,简要介绍了美国遗产税体系及税务居民的认定方式。
美国的赠与税和遗产税类似,也存在免税额度的概念。赠与税的免税额度分为每年赠与免税额(15000美金)与终身赠与免税额,其中后者的额度与遗产税的免税额度是相同的。
以2021年的数据为例,每个符合美国赠与遗产税税务居民定义的纳税人,其终身统一免税额为1170万美金。如果是夫妻二人,则共享2340万美金的额度。
这个额度看似很高,但由于特朗普政府推行的
减税与就业法(TCJA)中落日条款(Sunset After 2025)的存在,现行高额的免税额将在2025年失效,届时免税额将会回归到税改前的550万美金左右。

因此,高净值人士在设立美国家族信托时,如果装入信托中的财产高于上述的免税额度,那么或需要缴纳最多高至50%的赠与税。考虑到家族信托的体量,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开销。
那么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合法合规地避税呢?下面就介绍一种专门用于赠与税和遗产税筹划的家族信托:委托人年金信托(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即大名鼎鼎的GRAT信托。
GRAT信托有很多知名的案例,比如2006年胡润百富榜排名第一,同时也是玖龙纸业创始人的张茵女士,就曾设立过一个名为“YC 2006 Quick GRAT”的家族信托。
Facebook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也于2008年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股份装入新设立的GRAT信托。
2018年,《纽约时报》更是报道:特朗普家族利用GART信托,加上调整资产估值、分拆股权降低控股价值等手段,将家族价值近9亿美元的房产帝国,按4140万美元的应税金额申报,完美规避近5亿美元的赠与税与遗产税。

富豪们争相设立GRAT信托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帮助委托人将增值速度较快的财产的“增值部分”,以近乎免赠与税的方式转让给家族信托或者信托受益人。
举一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假如委托人向信托转移了1000万美金的财产,并在信托协议中约定在信托设立后的5年内,委托人每年取得略多于200万美元的年金收益。
按照美国税局(IRS)的规定,以委托人置入信托财产时的眼光看,委托人几乎没有转让给信托任何的利益,因此也就不需要缴纳赠与税。
但是,如果信托财产是一种增值速度超快的财产,比如说即将上市的公司股票。5年后,原价值1000万美元的股票总价值已经升值为5000万美元,那么按原约定分配给委托人略高于1000万的年金之后,信托中还留下了约4000万美金的财产增值部分。这部分财产相当于是委托人免税地转让给信托和信托受益人的财产。
正如萨姆·沃尔顿这个利用GRAT信托规避赠与税的“始作俑者”,在其自传《美国制造》中说的那样:“减少赠与税和遗产税的最好办法,就是在资产升值之前先将其放弃。”
因此,对于现金类金融资产,GRAT信托并没有什么用武之地,但是对于能够超出市场预期,并在较短时间内产生较高增持的财产,尤其是对于准备上市后财富会瞬间暴增的新晋超高净值人群而言,GRAT信托确实是赠与税筹划的不二工具。
需要指出的是,GRAT信托是为税务筹划而专门设立的过渡性信托,由于委托人保留了太多的控制权,导致GRAT信托无法兼顾家族信托的隔离及传承功能。
若想要实现上述目的,委托人应将GRAT信托最终转化为一个不可撤销的家族信托。

近日,我国也有学者在某官媒头版发表了标题为《建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验区助推共同富裕》的文章。
文章称,在做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提升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面向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在减免其他税种或降低税率的前提下,适时开征财产税(如房产税、遗产赠与税等),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