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实时/信息)
作者:熊艳艳 发布时间:2022-10-21 12:30:03 点赞:次
细思极恐!你注意到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隐藏的反避税条款吗!
原创:重点财税

2018年9月4日 · 高素质的职场创作者
在大多数税收安排中,会有相应的反避税条款,所得税的特殊税收调整,具有反避税因素的增值税视为销售和价格确认。这一块个人所得税法一直缺失这一块,在这次修订中终于明确了,虽然只有几个简单的项目,但越看越心惊,仔细极其恐惧。这一块个人所得税法一直缺失这一块,在这次修订中终于明确了,虽然只有几个简单的项目,但越看越心惊,仔细极其恐惧。
一、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哪些反避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正当理由减少本人或关联方的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设立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相应的居民个人利润不分配或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获得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税,并依法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税,并依法加收利息。
三种情况实际上是两种情况,第三种属于底部条款。下面逐一分析。
二、通过关联交易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关联交易是一个古老的话题,《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定义了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有下列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额达到25%以上,或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超过25%。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间接持有对方的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的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间接持有对方的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的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的贷款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一方贷款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由另一方任命,或一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由第三方任命。
(4)一方一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方可以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销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的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和交易有实质性的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有其他关系,包括一方与另一方主要持股人享有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家庭和亲属关系,虽然未达到本条第(1)项的持股比例。
本文件从企业的角度进行关联交易,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关联交易。当然,相关交易本身没有对错之分,但通过相关交易安排避税可能存在问题。为什么它可能而不是一定存在问题?税法早就定义了它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此外,随着价格的设计和调整,我们可以将相关交易的避税手段分为以下两种:
1.利益输送型
大部分收入来源来自交易,所以在相关交易中通过价格设计将利益转移给相应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达到避免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在实践中,企业通常在税收负担较低的地区设立,利用当地特殊的企业和个人税收政策最终将利润转化为个人合法收入。由于产品和运营的无形,服务、管理等领域的企业更容易采用这种方法。
2.无中生有型
这种操作方法比利益转移更进一步,不是调整现有的相关交易,而是根据产业链和业务特点重新设计新的相关交易"无中生有"在税收较低的地区或税负较低的公司,实现利润转移,降低企业税负和个人税负。
这两种手段能否合法应用的核心在于它们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法对如何界定这一点没有明确的定义,实际上给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这种合理业务目的的核心在于业务和交易设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虚假的业务设计和看似真实但不合理的业务设计也存在问题。
因此,无论是国内避税公司还是个人设立的国际避税公司,只要被定义为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都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最终可能通过纳税调整要求纳税。
三、不分利润也可能造成麻烦
许多人可能没有开始关注以下新的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控制,或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在实际税收负担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设立企业,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相应的居民个人利润不分配或减少分配。
这个本质上隐藏着一个非常可怕的逻辑:企业有利润不分红给个人可能会有麻烦!
在传统的个人所得税中,股息的定义基本上是基于实际发生,企业的利润没有分配,税务机关不能问企业:你为什么不分享呢?企业不能以此为理由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而,上述突破显然是有前提的:
1.必须是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相关性非常密切);
2.必须设在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这里的地区也应该指海外,而不是国内,需要特别注意;
必须认定为无合理经营需要。
例如,国内个人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企业,没有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只通过相关交易向企业提供利润,企业不给个人股息,直接以企业名义持有这些资金或资产。现在税务机关会按照这个条款强行穿透,认为个人已经有了这部分收入,并按照中国法律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反避税条款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被许多人忽视,未来,在严格的税收管理形势下,个人、企业和税务机关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越来越频繁,正确理解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反避税条款,看到可怕的逻辑,避免低水平的个人所得税规划手段,是企业和个人的风险底线。
总结:
1.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是本次改革首次提出的从相关交易和利润分配两个重要环节进行监控;
2.关联交易的核心在于业务设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而不是所有避税场所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