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账户走账避税违法吗知乎(本月/推荐)
作者:凌一津 发布时间:2022-10-21 22:47:14 点赞:次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每家公司都会为日常经营、开支等开立自己的账户。然而,一些公司长期使用个人账户是为了方便和避税。众所周知,这样做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去年年底,我开始处理一起以银行为代表的执行异议案件。本案与借款账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法院因借用账户冻结账户140多万元。
几年过去了,什么都没发生。但上述三个账户突然被法院冻结,三个账户冻结了140多万元。后来去法院检查,才知道,B涉及金融纠纷的担保人已达到执行阶段。B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当然有理由冻结其账户中的资金。
A公司立即向冻结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进行正式审查后,以B的名义,B法院作为被执行人,以冻结账户无误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异议申请。
A公司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三个账户资金属于A公司,并终止账户查封。B一家银行作为被告参与了诉讼。

一家银行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资金是特殊动产,交付即占有。账户在B名下,账户资金当然属于B。此外,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账户中的所有交易细节都用于A公司。即使有借款,也不能对抗第三方,更不用说法院了。
作为被告,我代表一家银行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首先,A公司只提供一年三个账户的交易细节,自开户之日起未提供三个账户的所有细节,无法证明三个账户自开户以来一直被A公司使用。
其次,A公司提供的部分交易细节包括支付工资、收款、支付租金等,但仅凭备注信息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最后,A公司提供的部分交易明细显示,用于支付保险费、微信提现、支付宝支付ETC代扣等,这些用途显然不是A公司经营的。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根据物权法,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以谁的名义注册,即A公司与会计B的关系不足以对抗银行的强制执行。
后来,A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一般同一审。
二审开庭前,我和同事准备了书面答辩,从各个方面答辩。我们还是比较重视二审,怕案件出错。
二审开庭:二审开庭前,法官提醒下一家公司,你认为借个人账户作为公司是否合法。
听到法官的提醒,我觉得二审胜诉还是挺有把握的。

二审中,A公司还提供了一些账户交易流程,当然,我们的质证意见基本上是同一审。
令人惊讶的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双方都没有问,也没什么奇怪的,但法官甚至没有问任何问题。这增强了我们在二审中仍然会胜诉的信心。
在后来的法庭辩论中,我基本上没怎么说,只是说了同一答辩和一审答辩意见
二审开庭后,法官还在说a公司,如果都像你一样借个人账户,国家怎么管理?如何收税?
A公司代理人笑着说:当时公司不懂,借账真的不对,但是A公司确实在用账。

二审结束后,虽然判决还没有下来,但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我们还是会胜诉。二审判决生效,A公司会计B名下的三个账户将被执行局扣除,然后返还给申请人的一家银行。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以占有为基本原则,货币流通是其本质,也是保证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
当然,比如在转错的情况下可以对抗执行吗?很难证明货币属于第三方。
由于货币是一种高度可替代的物品,因此在交付后不能有返还请求权,因此只能根据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如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事实上,我以前也做过一个,被执行人说执行局扣除他账户的钱,不是他自己的钱,他是物流公司的会计,钱从他的账户,但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局会毫不犹豫地扣除钱。

A公司长期借用个人账户,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140万元即将被法院扣除。如果逃税金额较大,甚至面临刑事处罚,其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