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式纳税筹划方案(实时/推荐)
作者:任桥梁 发布时间:2022-10-22 05:45:03 点赞: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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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不同的销售方式也有明显的不同规定。今天我们来看看这两种税种在六种特殊的销售方式下是如何确定收入的。1分期付款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付款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应当在货物发出当天确认。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收入的实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销售。2售后回购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先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2售后回购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先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因此,回购时按购买货物进行进项扣除。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商品按价格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以销售商品的形式融资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价的,在回购期间确认差额为利息费。3以旧换新销售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对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纳税人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新货物同期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注明的进项税。(除金银首饰外)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按照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回收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4销售商业折扣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价格和折扣金额的,以折扣后的价格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以价格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增值税应税销售折扣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分别在同一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分别在同一发票上的金额栏上注明,折扣后的销售额可以征收增值税。折扣金额未在同一发票金额栏注明,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按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5销售现金折扣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按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实际发生时,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买一赠一方法结合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第五十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对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二)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是另一张发票,无论如何处理财务,折扣额都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增值税应税销售折扣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分别在同一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分别在同一发票上的金额栏上注明,折扣后的销售额可以征收增值税。折扣金额未在同一发票金额栏注明,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金额未在同一发票金额栏注明,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综上规定
如果纳税人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商品和礼品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增值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未以折扣形式开具发票的,赠品视为销售,赠品销售额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