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核算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1分钟前更新)
作者:戚国恩 发布时间:2022-10-22 10:51:24 点赞:次

税收筹划-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案例分析
A该公司是一家生产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建筑公司。钢结构和安装服务在签订合同和会计核算方面没有单独计算。如何缴纳钢结构和安装服务未单独核算的增值税?
一种观点认为,未分别核算的,应当由税务机关分别核定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销售活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应单独计算。本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当按照各自的税率计算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本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当按照各自的税率分别计算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该是应该的意思。虽然上述文件没有明确纳税人未分别计算如何缴纳增值税,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五十条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计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其货物的销售情况:(1)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计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当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计算的,主管税务机关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1)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施工服务,无论是分别核算还是不分别核算,都可以分别纳税。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别核实货物收入和安装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按16%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收入按10%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单独核算的,按建筑服务10%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单独计算的,按照适用于建筑服务的10%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是混合销售计税的一般规定。但在混合销售中,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安装服务是一项特殊规定,但在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施工服务时,必须单独核算,才能适用单独纳税的规定。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宣布,2017年第11号文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未分别核算的增值税。未明确规定的,适用混合销售的一般规定,即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从事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于A公司不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增值税应按销售建筑服务相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