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临界点计算(3分钟前更新)
作者:李开清 发布时间:2022-10-24 08:23:26 点赞:次
增值税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于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个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30万元),实质是一个起征点,就是说,从2019年开始,小规模纳税人月份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申报同理)的,增值税免税;超过10万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销售额10万,增值税免税;如果2月份销售额为10.01万,则需缴纳增值税0.3万。这里就出现了,销售额增加1块钱甚至1分1毛,增值税多出3000元,如果再考虑随之增加的附加税12%(城建税按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就会再多出360元,减征50%(依据为浙财税政〔2019〕4号)后,也会多出180元的附加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这里的月份销售额10万元就是个临界点,超出1分钱,就会增加3180元的增值税与附加税。那么对于一些小企业,月均销售额在10万左右的,就需要提前做好规划了,尽量使之符合免税条件,降低税负。这里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按月申报还是按季度申报,要提前规划好,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第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享受增值税免税,不得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除非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存在"临界点问题",满足与不满足条件的这个界限就是临界点。特别是2019年1月份,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重新界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并且采取了超额累进计算的规则,这个临界点问题就更明显了。
这个超额累进计算的规则,可以用下面这张表来反映:
下面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来分析一下临界点问题。
1、资产总额与从业人数:根据最新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包括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企业这两个指标如果与规定标准接近,则应提前规划使之符合规定的条件。比如预计总资产超标,在接近年末时则应考虑限制举债、偿还欠款、合理的往来款重分类来控制总资产的金额等。
2、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最新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要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如企业接近此数,则应提前规划使之符合。比方可以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年末合理增加员工绩效奖金或员工福利、年末降价促销打折等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如应纳税所得超过300万较多超过,则避开盲区。这个盲区实质是,应纳税所得增加,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这个区间,我们来看一下:
(1)如其他条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200×10%=25万,税后所得为275万;
(2)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企业所得税=301×25%=75.25万,税后所得为225.75万;
(3)应纳税所得额为366.67万,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企业所得税=366.67×25%=91.67万,税后所得为275万。
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与应纳税所得额366.67万,税后所得是一样的,那么这两个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范围就是盲区,这个区间里面,伴随应纳税所得增加,税后所得反而变少。应尽量避免应纳税所得出现在这个区间。当然,并不是说违规操作,隐瞒收入,强行避免盲区,这里说的是一个倒挂现象,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当应纳税所得超过366.67万继续走高,税后所得也随之走高,不会倒挂。
个人所得税
1、 综合所得存在"临界点现象"吗?
并不会,综合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质是分段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跳档并不会导致税额猛然增加。
2、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存在"临界点现象"吗?
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因其税率选择的特殊规则,会出现倒挂现象,即多1元年终奖,多缴税数万元的情况。这是个老话题,此不赘述。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的规定,只对几个问题作出提醒:
(1)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要求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可单独申报,适用优惠政策;
(2) 企业可以单独适用年终奖优惠政策,也可以不使用优惠政策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申报,至于何种方式交税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