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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避个人所得税违法吗(实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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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宗民 发布时间:2022-10-24 14:47:06 点赞:


核心内容:【关于我们】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TAX),总部位于深圳,我们专注于税务顾问、税务架构安排、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企业税务合规管理、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企业文化】“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


公司规避个人所得税违法吗,实时解读

【关于我们】

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 TAX),总部位于深圳,我们专注于税务顾问、税务架构安排、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企业税务合规管理、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企业文化】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提出最佳的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为国家税收法制作出一份贡献。


在平时咨询工作中,有的经营者认为只要企业注销,以往的税务问题就可以一笔勾销,近期有一些案例,企业注销后之前存在偷税行为被发现后,依然受到了处罚。即使已经注销的企业,被翻案将成为常态化操作。


案例一 注销8年,追缴税款186万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经典案件的经过:

起因:十三维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开具领购方与开具方不符的发票,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收入7896400.52元)。

2012年5月,该公司在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向原工商部门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等资料,申请了注销登记。

2015年,北京税务局稽查局才发现这公司逃税,于是对这家已注销的公司(十三维)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186万,加收滞纳金,并且处以罚款,合计近600万。处罚决定给到了丁海峰手里。

为啥说这个案件经典呢,经过两轮官司,每一轮都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第一轮是程序之争,第二轮才是实体之争。

ROUND 1,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均败诉,再审时,终于发生了变化,再审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注销,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经不存在,你当然不能指望公司再来打官司,所以,丁海峰作为原来公司的唯一股东,就是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对,裁定取消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打赢了程序之争后,并不意味着就不用补税了。

ROUND 2,稽查局撤销了之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重新拟了一份,这回抬头就写成丁海峰了,要求丁海峰补缴之前公司偷逃的税款,并且加收滞纳金。又是一轮一审、二审、再审的拉锯战。最终判决,鉴于该公司已于2012年5月16日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丁海峰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骗取注销登记,从而逃避缴纳税款,已对国家税收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处罚:决定向丁海峰个人追缴其公司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86万。

细心观察会发现,稽查局2015年作出的处理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2020年重新作出的处理则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没了。

为啥没了?偷税、抗税、骗税,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确实是无限期的。但是,罚款是有限定期的,不能超过5年。


案例二 3倍罚款补税近3000万


公司规避个人所得税违法吗,实时解读


S市ZX拍卖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你单位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你单位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你单位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你单位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23,099,059.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二月十日


案例三 股权转让核定征收老套路被查了


公司规避个人所得税违法吗,实时解读


原来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很多中介机构宣扬“合法合规,办完即出具完税证明”。套路无非是:先股东平价转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再把溢价部分通过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受让方,把财产转让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再利用核定征收较低的应税所得率,以此来规避个人所得税。其税负会不合理地大大降低,引发严重的税收不公平问题。

目前遇到2个案例,涉及股权转让的CC 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包括后来为核定征收成立的个独,CC 工商所在地的稽查局针对的是筹划第2步,短期内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差异过大,以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为理由,要求企业提交资料核实,案例暂时还没有涉及到最后核定征收股权转让所在地的税务局。如果仅仅针对筹划第2步,企业最大的损失就是相当于没有筹划,还额外损失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5%的核定征收税费。

最近,短短2个月就有4个已经注销企业被重新查税的情况,其中3个是合伙企业。这4个案例全部涉及对外股权投资,有涉及税收洼地的也有常规注册经营的,涉及地域有浙江、深圳、江西、广西,涉及少申报收入、股权平(低)价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人没有按35%纳税几种情形,目前还没有涉及到大热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这种情形。案子经办单位有国家审计署、税务总局、地方稽查局,4个案子也是刚开始通知递交材料阶段,没有结案具体结果未定。


案例四 投资人利益分配未交税


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结束后,在没有缴纳相关税款情况下将全部收益分配给了自然人合伙人,在2021年一年前直接注销了公司登记。

最近被国家审计署发布交办任务到国家税务总局再到地方管局,要求查实企业情况并且层层上报,据说数据来源于基金委、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信息交互。

这家企业涉及税款200万。除了已经注销的企业所在地管局,普通合伙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深圳也收到协查通知,要求普通合伙人提交公司经营数据核查。

那么,注销合伙企业及个人还有纳税义务吗?可以参考以下浙江税务的答复。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


问题内容:税务登记与工商注册于21年4月前注销(税务清税证明及工商注销证明均已取得),现当地税务说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计征依据不对,需要补税;

请问这种已注销企业与个人还有纳税义务吗?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2-03-02

浙江12366中心答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规定:

......

(十)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十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目前的企业工商的简易注销,采用的是承诺制,企业承诺自己没有问题而且税务暂时也没有发现问题,企业基本就能顺利注销。但是,企业注销了,并不意味着就不用补税了。

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企业注销后,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存在。如甲企业2016年少缴税款100万元,2017年注销,这时候,对于税收债权来说,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元税收债权了,而后续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征,只是一个以公权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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