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避税案例最新(本月/解答)
作者:魏汉文 发布时间:2022-10-25 00:31:17 点赞:次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临安法
一次股权转让,却出现了两份价格迥异的转让协议,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临安法院对一名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并向税务机关发出了提示计税依据的司法建议。
原告孙某和被告周某是同一公司股东,周某打算向孙某转让其所持有的30%公司股权。
2020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孙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对价。
2021年2月4日,为了避税双方又签订价款较低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转让价格为15万元,并将该份协议向税务部门提交备案。
后来因为周某没有协助孙某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孙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协助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称按照备案协议他已超额预付转让款,并退还多余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提交备案的标注转让价格为15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避税而签订,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故应以第一份价款为7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判决支持孙某要求周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孙某要求退还价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认为,孙某诉请以已付款超出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价款为由,要求周某退还多余的价款,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且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鉴于孙某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法院判决驳回该部分不当诉讼请求后,也未上诉,行为性质、情节均不严重,承办法官对孙某作出口头训诫,责令加以补救和改正。
为了防止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税费漏缴的问题,法院向税务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涉及本案的股权转让事宜应以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作为计税依据,同时建议可在现有的“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承诺书”中增加相应后果的告知内容,即承诺“提交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和社会公信力。如今后因股权变更产生纠纷或涉诉,均应以备案协议为准。”
法官说法:
依法纳税是公民义务。不论是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还是普通民众,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自觉诚信纳税。向税务部门提交虚假价格的转让协议来少缴税款,这种所谓“避税”本质上还是逃避纳税义务,不但有违诚信,还会带来诉讼风险。
同样,诚信诉讼也是公民义务。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不但是诉讼当事人在《诚信诉讼保证书》上签名许下的承诺,也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违反诚信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更甚者,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