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案例(今日/阐释)
作者:张现乐 发布时间:2022-10-25 15:09:29 点赞: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且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 300万元左右的话,应当尽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东较少的有限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向股东发放年终奖的方式来控制公司的应纳税 所得额,也可以通过公益性捐赠或者向员工加薪的方式控制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 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 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号)。 纳税筹划图

图16-6 纳税筹划图
【例16-6】 某服务公司有员工50人,资产总额为800万元。2019年11月,该公司财务 经理预测该公司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5万元。公司税务顾问提出两套方案。方案一: 保持30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方案二:向公司唯一的股东兼总经理发放一次性年终奖5万 元,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该公司应当选择哪套
方案?
如果保持30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服务公司及其股东的纳税情况如下:应纳企业
所得税:305×25%=76.25(万元);税后利润:305-76.25=228.75(万元);应纳个人所
得税:228.75×20%=45.75(万元);税后股息:228.75-45.75=183(万元)。 如果向公司唯一的股东兼总经理发放一次性年终奖 5 万元,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控制
在300万元以内。在该方案下,该服务公司及其股东的纳税情况如下: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25%×20%+200×50%×20%=25(万元);税后利润:300-25=275(万元);应纳个人 所得税:275×20%=55(万元);税后股息:275-55=220(万元);年终奖纳税额:50 000×10%-210=4 790 (元);年终奖税后额:50 000-4 790=45 210(元)。税后合计收 益:220+4.52=224.52(万元);增加税后收益:224.52-183=41.52(万元)。
因此,该服务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 惠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