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避税让员工出发票合法吗(当日/信息)
作者:李泽芳 发布时间:2022-10-27 08:48:50 点赞:次
2014年11月和2015年2月间,原审被告人王利民在张某的固安县永飞化工厂和永清县永飞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购买90余万元的化工原材料,王利民向张某索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张某为自己避税让原审被告人崔建设以“卓某公司”的名义向王利民的承德市隆顺昌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是787251.29元,税额是133832.71元,价税合计是921084元。事后,王利民的公司补缴了抵扣税款。

1、王利民供述:我与衡水卓某商贸有限公司和衡水晟源物资有限公司并不认识。是2014年11月份,我是在张某1的固安县永飞化工厂和永清县永飞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购买了90多万元的化工原材料,张某1对我说他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不能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但可以让其他公司给我公司开票。当时,我也没有多想,就同意了。后来他就让衡水卓某商贸有限公司和衡水晟源物资有限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所出示的从衡水卓某商贸有限公司和衡水晟源物资有限公司调取的发票代码为13xxx140,发票号码073××××0078、07300079;发票代码为13xxx140,发票号码080××××6730、08096731、08096732、08146003、08146004、08146008、08146009共计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张某1给我开具的。经计算金额是787251.29元,税额是133832.71元,价税合计是921084元,与我向张某1公司购进的货物金额是一致的。
2、证人张某1证实,我是固安县永飞化工厂和永清县永飞化学试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实际两个单位都是我的,是一回事,只不过永清县永飞化学试剂公司法定代表人写的是周某,他仅管生产,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这两个单位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卖给王利民化工原材料的事都是我具体和王利民联系的,我为了自己公司少交税,就让崔建设给王利民的承德市隆顺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开具9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所出示的从衡水卓某商贸公司和衡水晟源物资公司调取的发票,就是我给王利民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所列业务是我公司与王利民公司的实际业务,以上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是787251.29元,数额是133832.71元,价税合计是921084元。
3、公安机关调取的永清县永飞化学试剂有限公司提供的与衡水晟源物资公司相关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包含营业执照1份、发票联11张、抵扣联9张。
4、公安机关调取的承德市隆顺昌物资经销公司提供的与衡水卓某商贸有限公司和衡水晟源物资公司相关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付款凭证包含营业执照1份、发票联9张、抵扣联9张、付款凭证6张、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2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