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伙企业税收优惠(4分钟前更新)
作者:吴广贵 发布时间:2022-11-02 00:26:54 点赞:次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彭琰
“税负过重问题一直是整个创投行业面临的痛点,近年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创投行业发展的税收难题。”全国政协委员、台盟深圳市委会主委林娜建议,支持深圳在特定区域内探索创投行业税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投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减轻创投行业整体税收负担,进一步释放创投行业活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为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先行示范、探索经验。
林娜说,目前公司型创投企业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合伙型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须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对比美国创投企业20%以下、香港创投企业16.5%以下的税率,实际税负水平较高。同时,对于公司型创投企业,除在企业环节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外,还需在个人环节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环节综合税率达40%。在抵扣方面,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纳税时,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并不能作为成本予以扣除,亏损也不能跨年度结转。创投企业的特点是优质项目前期盈利退出,亏损项目大多后期清算退出,不同年度盈利与亏损不得相互抵扣对创投企业影响较大,造成实际税负仍接近30%。
林娜说,深圳进入了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黄金发展期,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鼓励深圳“探索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为深圳打造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创造有利条件。建议支持深圳在特定区域内探索创投行业税收制度改革,借鉴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新区做法,支持深圳在特定区域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允许深圳特定区域内的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在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时,对可能损失的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在税前进行扣除,同时允许抵扣管理费和业绩提成等成本费用,允许投资损失跨期抵扣。
林娜还建议在深圳实施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的阶梯税率。对于深圳特定区域内的创业投资企业,构建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的税率机制,投资期限越长税率越低,以此来鼓励各类投资人进入创投行业。比如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的项目按照25%的税率征税,超过3年以上5年以下的采用15%的税率,投资期限超过5年的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