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退税政策(实时/分析)
作者:陈来均 发布时间:2022-11-02 12:49:46 点赞:次
增值税政策变化快是各位财税人员有目共睹的,学习起来也是头疼,不知不觉,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都已经有三种类型了,也越来越复杂了,老周给大家把这三类进项留抵退税总结下。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适用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口径:
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适用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口径:
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终止日期视疫情控制进度领行公告。
适用条件:
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增量留抵税额口径:
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