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内容(当日/热点)
作者:张增远 发布时间:2022-11-02 13:12:24 点赞:次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扎实推进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各项减负纾困政策措施直达市场主体,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政策,编制了《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具体清单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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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展期政策(14项)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3、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4、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7、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8、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号
9、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0、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2、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3、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14、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