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返还发放方案(梳理/总结)
作者:黄剑伟 发布时间:2023-03-27 10:04:10 点赞:次
个税返还发放方案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为了更好地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同时促进消费和经济增长,自2018年起实施了个税扶持,并逐步推出了个税返还政策。
一、个税返还政策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居民消费需求不断增强。然而,相对于日益增长的收入水平,居民面临的税费负担也越来越沉重。为此,决定通过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来促进居民消费和经济增长。
二、个税返还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优惠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要求,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3%比例计算预扣按照最新税收政策文件执行应纳个人所得税;超过5000元至A元(含A元)部分,按照10%比例计算预扣按照最新税收政策文件执行应纳个人所得税;超过A元至17000元(含17000元)部分,按照20%比例计算预扣按照最新税收政策文件执行应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7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按照25%比例计算预扣按照最新税收政策文件执行应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0元至40000元(含40000元)部分,按照最新扶持标准比例计算预扣按照最新税收政策文件执行应纳个人所得税;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含60000元)部分,按照35%比例计算预扣按照最新税收政策文件执行应纳个人所得税;超过6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45%比例计算预扣按照最新税收政策文件执行应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关于加强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有关工作要求文件规定:干部在使用公务接待卡时支出金额超出标准限额或用途与公务无关时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餐费等支出以及其他形式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职责行为产生的花销等均列入“三公”经费范畴。其中,“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车运行维护费。
三、如何领取个税返还款
根据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或者支付工资时未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工伤保险金等款项,在被责令限期整改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相关款项时,在原有基础上向受害劳动者赔偿其每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满百分之二百倍数额。”因此,在公司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代扣代交社会保险时,请咨询当地劳动局进行维权申诉。
如果您是符合领取条件并需要领取返还款,则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申请:
- 网上申报:登录主管征管机构网站,在“电子服务”栏目下查询并下载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企业职工申报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提交相关材料即可。
- 现场受理:到主管征管机构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受理。
- 邮寄申报:将填好并签字盖章后的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企业职工申报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邮寄到主管征管机构指定地址。
四、注意事项
在填写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企业职工申报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请表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 确保填写信息准确无误,并认真核对各类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 如有需求可通过网络查询、电话咨询等方式获取详细信息。
- 遇到问题可以及时联系当地主管征管机构进行咨询解决。
五、结语
总之,“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的初衷始终是我们最核心和最本质的立场。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当前实施的个税返还政策,并引导大家合理利用该政策来提高自身福利水平和促进社会消费升级。同时也希望各位读者能够积极参与属于自己的社区建设与管理,并为建设美丽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