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非正常户公告管理办法)
作者:吴强华 发布时间:2022-03-22 09:31:04 点赞:次
1.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
2.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1994年1月1日以前的销货退回,不再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
4.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5.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市国税系统各单位:现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于2000年8月15日前开展以前年度非正常户清理认定工作,并将清理认定工作总结和《非正常户清理认定统计表》于8月31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管理建立档案制度各单位应当对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的各种资料加强管理,详细登记和保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定表》及其调整和抵扣税款的详细说明、计算期抵扣比例、计算期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期超抵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累计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等等。
6.《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一、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非正常户公告管理办法),如何快速定义
1.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上,实现系统自动解除。
2.《公告》取消非正常户解除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不需要纳税人专门办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为便利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及时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公告》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了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4.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责编:安亮亮聂征来源:北京税务图片说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28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一[1995]31号文件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5.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的,是否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非正常户公告管理办法),如何成功领悟
1.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2.对原税收业务作出两项优化:在解除前的事项处理上,《公告》仅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申报。建立年报制度根据市局津国税一[1995]22号文件规定,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按市局津国税一[1994]5号文件规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汇总表》,上报市局税政一处,由市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征管科按名单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开业转为待认定非正常户状态;稽查部门在接到名单后每月25日前派员进行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月末前填写《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移交征管科。
4.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是否仍然有效。
5.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6.关于填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统计表问题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定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对已核定数进行了调整,并按规定进行了抵扣,为进一步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管理,请各单位填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