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信息采集是干嘛的(税务局采集信息是什么意思)
作者:刘潇 发布时间:2022-03-22 09:53:21 点赞: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的使用和管理,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河南省国税机关、河南省地税机关联合成立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二条重点农产品标本价格信息公布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所辖纳税人重点农产品价格信息与标本价格信息比对,清分出辖区内重点农产品价格高出标本价格标准比率(标准比率由各市局每年1月份确定,标准比率不得高于20%)的价格异常纳税人。
2.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要求采用其他认证方式;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七条每年1月30日前各市级国税局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筛选,选取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人员核算水平高,纳税信誉评定级次较好、抵扣重点农产品在全市同品种所占比重较大的纳税人,作为标本纳税人,进行价格信息采集。
3.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地方税务局代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在对零散纳税人进行代开发票时,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第十五条对一年中累计6个月购进价格高出标本价格标准比率的。
4.标本纳税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当年新增重点农产品大型企业,第十三条价格异常纳税人确定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立即通知该纳税人,纳税人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要书面说明价格异常理由并举证。
5.各市选定每种农产品的标本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少于5户。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省级国、地税同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
6.第十九条国税机关公布的标本价格信息,为国税机关内部用于税源管理、税务日常评估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参考,不得用作他途。

一、国税信息采集是干嘛的(税务局采集信息是什么意思),怎么能解答
1.工作要求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成立同级别的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局长任工作组长,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顺利推进。照规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
2.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影印资料的电子归档及共享共用。第十七条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可以参照标本价格信息数据确定检查对象或检查重点。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代地税机关征收相关税费。
3.技术保障借力国地税合作,依托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和自有特色软件,通过优化完善信息系统,推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相互及时传递和共享共用。各级税务机关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详见附件)所列范围为基础,可结合各地实际需要进行适当扩充,联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纳税人公告。
4.第九条每月申报期结束五日内,市级国税局根据标本纳税人上月购进重点农产品的数量、金额、平均单价、最高单价、最低单价等信息,汇总填制《标本纳税人重点农产品价格采集汇总表》(附表二)。
5.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利用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采集共用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采取清单制,规范和统一实施纳税人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
6.第五条购进价格信息采集以市级国税局为单位进行采集、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工作目标河南省国税机关、河南省地税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按照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工作要求,双方通过密切合作,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2号)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废止。

二、国税信息采集是干嘛的(税务局采集信息是什么意思),如何开始概述
1.第四条标本价格信息是指经国税机关整理选定用作参照值的价格信息,标本价格信息的确定以标本纳税人上报的价格信息为基础。双方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协商确定委托代征其他税费。
2.方式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费。
3.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要掌握纳税人购进产品价格信息,参照标本价格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税源监控,指导纳税人规范帐务核算,监督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避免纳税人利用虚抬购进价格的方式虚抵进项税额。
4.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第二十条本办法所采集、公布的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5.第三条增值税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是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用于抵扣的重点农产品的购进价格进行采集、加工、整理,计算出标本价格信息,并用于加强税收管理的一种措施。考核保障省级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工作职责,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联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沟通和协作,建立同级别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协商机制,充分共享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切实发挥涉税信息在风险分析识别、协同监督管理和经济税收预测等领域的作用,实现数据增值应用。
6.在填制该表时,应尽可能包括标本纳税人当期购进重点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情况下的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7.第八条每年2月15日前,各市局将确定的重点农产品、标本纳税人向全市公布。
8.方式地方税务局赋予国家税务局前台征收人员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的权限。方式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征收模块,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可申报相关地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