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变卖怎样缴税(变卖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作者:孙吉中 发布时间:2022-03-22 11:30:43 点赞:次
1.适用范围:(1括号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收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买卖主要费用:营业税礳葚以该房产满五年和未满五年两种情况计算:第一种,营业税是免征的,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2.所以接受捐赠方需要就捐赠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相关概念固定资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括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3.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收入=116000÷(1+16%)=100000元;按照适用税率16%计算销项税额=100000*16%=16000元。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指出: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于2018年6月将2017年12月(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电脑等固定资产进行了处置。
6.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变卖)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可以归纳为如下二类:免征收增值税。

一、固定资产变卖怎样缴税(变卖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怎么做论述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括号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另外根据《所得税法》下述规定:第58条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的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收入=103000÷(1+3%)=100000元;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100000*3%=3000元。
4.对于赠与的房产,银行一般会认定受赠方免费接受赠与的行为,没有实际交易产生,受赠房屋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5.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该公司2018年6月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10000元(一般计税应纳税额7000元,简易计税应纳税额3000元)。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于2018年6月将2017年12月(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电脑等固定资产进行了处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3000元。
7.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示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固定资产变卖怎样缴税(变卖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怎么能试析
1.丙公司2012年购进的自用小轿车属于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该条规定既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处置时选择放弃减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3000元(价税合计)。(2括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3.从2013年8月1日起,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
5.该公司选择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项和第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仍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