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涉税资料报送(非居民涉税信息是什么意思)
作者:刘永绪 发布时间:2022-03-22 17:32:33 点赞:次
1.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
2.未来每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当年申报。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验账户持有人相关证件,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请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
3.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4.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并且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机构控制人或者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账户持有人是指由金融机构登记或者确认为账户所有者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
5.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

一、非居民涉税资料报送(非居民涉税信息是什么意思),如何快速表达
1.第四章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新开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机构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该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企业和消极非金融机构。
2.金合同的账户持有人是指任何有权获得现金价值或者变更合同受益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存在前述个人或者机构的,则为合同所有者以及根据合同条款对支付款项拥有既得权利的个人或者机构。
3.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七条下列机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
4.在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第十条本制度所称账户持有人,即持有本机构管理私投资基金份额的合伙人,是指由本机构确认为账户所有者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
5.当账户情况变化出现非居民标识时,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程序。对于一直不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国际社会可能采取联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诺实施标准,提高税收透明度。

二、非居民涉税资料报送(非居民涉税信息是什么意思),怎么去综述
1.在确定是否为高净值账户时,客户经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其供职的金融机构内几个账户直接或者间接由同一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应当对这些账户进行加总。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2.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账户持有人信息变化监控机制。
4.第七条本机构制定针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员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合伙权益的个人。金融机构应当在上述账户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的次年12月31日前,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
5.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25%的合伙权益的个人。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报送期末起至少五年。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