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管理办法(车购税暂行条例)
作者:常峰 发布时间:2022-03-22 18:14:57 点赞:次
1.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加强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储备,做实项目前期工作等,确保车购税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执行。
2.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格式见附表2括号报送财政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3.第二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4.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车购税资金下达地方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
5.解析:根据第法第十四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6.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资料存档、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
7.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联合将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车购税管理办法(车购税暂行条例),怎么解读
1.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2.将资金自主安排到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库内的具体项目,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
3.整合车购税资金支出范围,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自2017年起,车购税资金不再安排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4.考虑到当前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实际项目储备情况,2016年提前下达2017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作为过渡期处理,相关项目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把握。该企业生产的上述轿车销售价格为180000元辆(不含增值税)。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
5.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7.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四条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
8.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车购税管理办法(车购税暂行条例),如何开始辨析
1.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车购税资金下达后,因项目实施内容调整等原因难以执行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按规定统筹用于车购税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其他项目。
2.第四十二条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第七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3.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其他项目安排结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时上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94号)与此文不符处,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第十条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车购税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列下级财政预算的车购税资金,一律通过库款调度方式由上级财政国库拨付到下级财政国库。
5.第二十二条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