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代办个人所得税)
作者:卢文通 发布时间:2022-03-22 19:41:12 点赞:次
1.之所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形成财政收入来提供公共产品是第一位的,收入调功能是第二位的。
2.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详细了解相关内容,本报特邀深圳地税专业人士进行介绍。对贯彻《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补充意见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应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加强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征管理对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委托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委托辖区国土房产代征单位代征。
3.新公告继续沿用了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的内容,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级距及征收率等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并经过梳理后,统一分类表述为定期定额、定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三种征税方式,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和征收方式适用范围进行认定和调整。所有纳税人已在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相应调整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总额,不再使用营业额的概念。本公告明确了本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属于此次代征范围。
4.此次政策出台后。(已废止2括号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代办个人所得税),怎样才能界定
1.对实行查账、定率或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从事建筑业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应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问2:核定征收方式与征收率有何变化。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自2017年1月1日起的相关税费由国税机关代征;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税费仍由地税机关征收。
2.如因国税机关系统故障原因无法代征相关税费,个体工商户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上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兼有上述两种职能和作用。
3.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及相关修订公告将一并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整为新公告内容。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房产证、完税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
4.房屋原值中的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一般以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登记价为准。对于未设立账册、账册不健全,且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我市施工企业,也可按照工程项目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征单位无法认定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由个人向房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提交申请确定。
5.此政策的出台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一次集中梳理,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以及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工薪发放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容。

二、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代办个人所得税),如何释义
1.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简并征期,按季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免税。
2.因为此类人员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3.简化零散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升国地税部门合作的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4.个税也有收入调节的功能,对富人得以更高的税收,作为转支付用给穷人,这只是量的问题。对于已在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时,可凭相应完税证明,将已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深圳市地税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6〕2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深圳市对个人所得税部分项目实施新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5.营改增改革涉及原营业税近80%的纳税人,并且个人到国税代开发票范围主要是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将征收率下调,使得试点纳税人的税负、进一步减轻,更能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释放经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