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
作者:何柏欢 发布时间:2022-03-22 20:25:02 点赞:次
1.法人合伙人在持有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期间,在收到合伙企业的分配确认投资收益,当有确切证据表明权益份额很可能存在减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于企业法人本身而言应属于投资行为。
2.法人合伙人在前期会计处理上作收回投资成本处理,账上未反映投资收益;合伙企业自身如果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况下,且对于长期投资的核算采用权益法,金融工具按会计准则是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企业法人合伙人涉税业务处理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做为合伙企业。比如合伙企业期末持有的股票成本为5000万元,市值为6000万元,浮盈部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浮盈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反浮亏也不得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3.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确定合伙企业收益,厘清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方式,准确分析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申报处理的难点。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涉税处理。
5.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和修订前的版本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修订:扩展了合伙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们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后。若合伙企业自身统一将股权对外转让,最后取得所得后仍会分配给企业法人合伙人,其仍需就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6.无论这些项目产生的影响是增加合伙企业利润还是减少合伙企业利润,均应剔除后确定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7.上述《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怎么做研究
1.从申报表增设明确栏目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加强征管方面已经走出了第一步。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法人合伙人转让股权的涉税处理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目前法人合伙人转让股权取得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缴纳增值税。
3.有限合伙企业中确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的所得,在企业法人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应反映为投资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明确的是,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先分的分指的是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的利润分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就其享有的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亏损抵减其盈利。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其所得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
6.定应分得的收益作为税收金额。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7.因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界定的居民企业范畴,即使其对外投资获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法人合伙人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二、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如何快速试析
1.包括实质性亏损和浮亏,企业所得税上按照159号第五条规定,计算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若合伙企业发生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合伙企业则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相关要求,合伙企业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按照规定(91号文第六条)对职工薪酬、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特殊支出项目进行调整,而后得出的金额才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管理规则受到各类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青睐,近年来不断发展壮大,其所得税问题广受征纳双方高度关注。按权益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收益可能虚增。
3.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注意会计上计入合伙企业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的特定项目。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企业法人合伙人最后会分得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上述所得是扣除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支出及其他支出后分得的所得额,形成企业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收益,其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4.根据对文件的理解,以及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确认,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的法人合伙人从创业投资企业分得收益可以按投资额的70%进行抵扣。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即使《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明确了适用的企业范围明确不包括合伙企业,若企业法人合伙人在转让合伙企业股权的可参考上述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5.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6.这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以上案例是基于在法人合伙人在会计核算上反映了被投资合伙企业收益的情况下。
7.这就是说明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