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费个人所得税(董事会会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李若达 发布时间:2022-03-23 01:55:49 点赞:次
1.如果董事与企业实际签署了劳动合同,并由企业支付工资薪金,并在工资薪金基础上发放一定金额的董事费,则该董事费也属于该董事的工资薪金组成部分,按工资薪金性质,由该企业按累积扣除法预扣预交个人所得税,该董事应按照个税法的要求并入综合所得,按年度汇算清缴。
2.未与任董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费应由发放企业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该董事的个人所得税,该董事应按照个税法的要求并入综合所得,按年度汇算清缴。
3.从政策制定层面,亟待更新特定业务的适用条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代扣税款。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是一项个人所得。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是一项个人所得。
6.本文以董事费个人所得税税目判定为例,简要分析综合所得税中税目判定的具体难点以及对后续税收政策的建议。
7.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超过5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能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一、董事费个人所得税(董事会会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怎样认识
1.这样规定的原因,在原个人所得税法条款项下,主要是基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分类征收事项,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适用20%、30%、40%分级固定税率,基于此前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如果将同一员工的工资在关联公司间通过工资、薪金和董事费劳务的方式进行拆分,就有可能造成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少缴,从而引发税收不公平和国家税款的流失。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在个人所得税角度,董事费的个人所得税税目的确定需要基于一定的前置条件方可判定。根据《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之规定,089号文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3.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如果董事未与其出任董事的企业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即从税务要件角度分析,该董事并不属于在其出任董事任职、受雇的情形。
4.因为董事会会费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财政部规定:"未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补贴等可在企业的董事会会费中报销,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中报销任何其他费用和领取其他报酬。

二、董事费个人所得税(董事会会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怎么样界定
1.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您的问题描述的不是很清楚,董事会费和董事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等。
2.难点判定的思考及建议笔者认为,上述两个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和依据,在新个税法实施后,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在内的一系列个人所得税问题都受到了税制原理层面的挑战,从而促使政策制定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过渡期政策或针对性的文件进行解释和过渡调整。
3.其它费用原税法(2008年1月1日废止)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董事费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及常规处理董事费,一般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
4.本文案例中的董事费事项,适用人群及企业并不十分广泛,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范性文件仍然是基于此前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期的税法理论制定的,在新个税法实施后,相关业务的处理是否仍应严格执行此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应的事项是否应该按照新个税法的征管程序和原理作出相应的调整,期待专家学者和政策制定部门的进一步研讨和更新。121号文明确,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